石家莊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及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二、負責指導有關部門、有關領域落實民族宗教政策,促進民族宗教工作開展。
三、負責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規定,并督促檢查落實情況,保障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
四、負責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組織協調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
五、負責協調、指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實施。
六、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系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事件,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的社會穩定工作。
七、參與擬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方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
八、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管理少數民族和民族地方專項資金,組織協調民族地方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九、負責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有關工作;承辦民族統計工作。
十、負責協調民族宗教領域對外和對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有關工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對外宣傳工作。
十一、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規劃,幫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二、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依法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系和諧。
十三、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指導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培養宗教教職人員;協助做好宗教院校有關工作;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宜。
十四、負責引導、促進宗教團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的活動,防范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五、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宗教界依法開展公益、慈善事業;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群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十六、負責指導各縣(市)區政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