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
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經
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目錄
1.總則
1.1指導思想
1.2編制目的與依據
1.3分類和分級
1.4適用范圍
1.5工作原則
2.組織體系
2.1應急領導(指揮)機構
2.2領導(指揮)機構辦公室
2.3應急調度中心
2.4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2.5綜合應急工作機構
2.6應急聯動機制
2.7日常工作機構
2.8專家咨詢組織
3.監測、預警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3.2預警
4.應急響應
4.1應急預案啟動
4.2分級響應
4.3信息共享和處置
4.4基本響應程序
4.5信息披露
4.6應急結束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5.2恢復重建
5.3社會救助
5.4保險賠付
5.5調查和總結
6.應急保障
6.1應急隊伍保障
6.2經費保障
6.3物資保障
6.4基本生活保障
6.5醫療衛生保障
6.6交通運輸保障
6.7治安保障
6.8緊急避險場所保障
6.9通信保障
6.10信息保障
6.11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6.12社會動員保障
6.13技術儲備與保障
6.14工程保障
6.15制度保障
7.宣傳、培訓和演習
7.1公眾宣傳教育
7.2培訓
7.3演習
8.附則
8.1獎懲
8.2預案的修訂與解釋
8.3預案實施時間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總則
1.1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建立協調、高效的應急聯動和快速反應機制,提高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應急、善后處置能力和水平,為建設幸福石家莊創造良好的安全發展環境。
1.2編制目的與依據
為加強和規范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各級人民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控制危害蔓延、減少損害、降低不良影響,保護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和政治穩定,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分類和分級
上述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關聯,某類突發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類別的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對此,應當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公共事件。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5工作原則
2.組織體系
2.1應急領導(指揮)機構
市政府設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員會),統一領導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市應急委員會在應急預案啟動后,即轉為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為市應急指揮部)。
應急委員會由市長任主任(總指揮),有關副市長、石家莊警備區司令員和市政府秘書長任副主任(副總指揮),各有關副秘書長,辦公廳、法制辦、人防辦、發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工信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交通局、水務局、農業局、衛生局、環保局、城管委、林業局、糧食局、氣象局、地震局、安監局、畜牧水產局以及駐石軍隊、武警市支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市應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領導全市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應急處置工作,研究確定全市預防、應急處置工作的重大決策,制定、修訂市總體應急預案,批準市各專項應急預案,部署、督促、檢查工作落實,決定并組織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演習。在可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決定、發布預警信息;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啟動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指揮。
2.2領導(指揮)機構辦公室
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急辦),作為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
市應急辦主要職責是:傳達市應急委員會的決定,并對預案和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督辦;負責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組織、綜合協調及相關的工作;負責全市日常監測、預測報告工作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工作體制和運行機制的建設,并向市應急委員會建議;及時收集、匯總突發公共事件的有關信息,建立健全有關信息數據庫,并對信息進行綜合集成和分析處理后,向市應急委員會報告;完成市應急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2.3應急調度中心
依托市公安局指揮中心設立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調度中心(以下簡稱市應急調度中心)。主要職責是:統一受理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報警,對各類信息進行初步分析,并及時向市應急辦報告。在市應急指揮機構啟動前,代行指揮機構職責。
2.4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按照突發公共事件的種類和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設立若干個市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專項應急指揮部)。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設在各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專項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長擔任。
專項應急指揮部的職責是:在突發公共事件預警時,立即指揮進入預警狀態;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迅速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處置的工作;決定并公布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處置的具體工作方案;負責專項應急處置的指揮調度工作。
2.5綜合應急工作機構
當突發公共事件經應急處置仍難以有效控制、或者由單一災種演變成兩種以上復合型災種時,市應急指揮部可以設立綜合應急工作機構,組長由主管牽頭單位的副市長或副秘書長擔任。
(1)綜合協調組。由市政府辦公廳牽頭,公安局、石家莊警備區、人防辦、信息中心、法制辦、研究室等單位組成,負責傳達應急處置指令、協調調度、督辦和信息反饋。
(2)應急搶險組。由應急主管部門牽頭,公安局、石家莊警備區、交管局、消防支隊、發改委、交通局、建設局、人防辦、國土資源局、電業局、工信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局、畜牧水產局、城管委、房管局、地震局等部門,事發地縣級政府和有關行業、單位等組成,負責現場應急搶險工作。
(3)維護治安組。由市公安局牽頭,交管局、武警、事發地縣級政府和有關行業、單位等組成,及時掌握社會動態,負責對突發公共事件現場的管控,協調解決影響治安的矛盾,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消除不穩定因素。
(4)醫療防疫組。由市衛生局牽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防疫站、畜牧水產局、血站、紅十字會、接受傷員的醫療機構等組成,負責醫療救護、衛生防疫的組織指揮工作,并掌握傷員及親屬的思想動態,協助做好思想工作。
(5)安撫救助組。由市民政局牽頭,人社局、交通局、人防辦、城管委、司法局、商務局、糧食局、教育局、衛生局、紅十字會、工會、婦聯、共青團、人民銀行、保險公司、事發地縣級政府和有關行業、單位等組成,負責人員安置、法律援助、募捐、安撫救助、殯葬等工作。
(6)消防防化組。由市公安消防支隊牽頭,人防辦、衛生局、環保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發地縣級政府和有關行業、單位等組成,負責消防、化學物質鑒定、衛生洗消的組織指揮工作。
(7)物資供應組。由市發改委牽頭,財政局、商務局、物價局、民政局、交通局、糧食局、電業局、城管委、建設局、供銷社、通信企業、事發地縣級政府和有關行業、單位等組成,負責電力、通訊、搶險救災物資器材、應急必需生活物品的調度供應,保障一線人員必要裝備的配備。
(8)資金保障組。由市財政局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事發地縣級政府和有關行業、單位組成,負責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資金保障。
(9)輿情引導組。由市新聞辦牽頭,信訪局、研究室、司法局、社會科學院、新聞單位、事發地縣級政府和有關行業、單位組成,負責掌握社會動態、對外信息發布、心理救治、法律宣傳、正面引導和思想疏導等工作。
2.6應急聯動機制
市各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單位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在市應急組織體系中的分工,做好有關的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工作。
發生復合型災種的突發公共事件,按原單一災種設立的市專項應急指揮部難以履行職責時,市應急委員會可根據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的請示,啟動各綜合應急指揮組,直接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等級及風險程度,應急指揮部可向中央、省駐石單位、民兵應急分隊、預備役部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自治組織發出應急聯動指令,有關單位必須執行。需調動軍隊、武警協助的,軍事、武警指揮機關應迅速做出決定。
加強與相鄰市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方面的合作,制定聯合應急方案或采取其他措施,逐步實現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信息快速互遞,建立聯合應對和互助機制。
2.7日常工作機構
市各主管部門是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處置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預防、監測、預警和應急準備工作,并在事件發生后作為專業應急指揮部的辦公室,按規定的職責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和善后工作。
2.8專家咨詢組織
市應急委員會和主管部門要成立專家咨詢組織。主要職責是:研究分析本市突發公共事件的現狀和趨勢,為應急工作提供咨詢意見,并參與應急指揮工作的決策。建立應急專家庫,載明各類專業的應急處置專家的姓名、年齡、職務、職稱、專業特長、所在單位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3.監測、預警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各主管部門、專業監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的常規數據監測、風險分析與分級、監測信息交流等項制度,加強日常監測,同時要對重大危險隱患及危害源實行動態監測;并按照規定對監測信息進行分析、預測,向市應急委員會提出相應的處置建議。
各主管部門、專業監測機構要完善監測、預測報告制度,接到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具有重大影響公共事件的信息后,應立即做出分析判斷,即時向市應急調度中心報告。
市政府門戶網站、市長公開電話辦公室應增強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意識,在接到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具有重大影響公共事件的信息后,應即時向市應急調度中心報告。
新聞單位應高度關注輿情動態,在接到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具有重大影響公共事件的信息后,應即時向市應急調度中心報告。
對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都有義務向市應急調度中心或政府部門報告,任何部門接到報告后都有義務向市應急調度中心報警。
3.2預警
市應急調度中心接警后,應按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迅速、準確做出處警指令,并向市應急辦報告。必要時,可指令職能部門進行核查,各主管部門必須無條件服從,不得推諉、拖延,嚴禁瞞報、誤報。市應急調度中心根據風險分析和等級評價,提出預警或應急建議,上報市應急辦。
市應急辦和主管部門接到突發公共事件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信息后,必須按有關規定立即派人核實,并對調查核實的情況、有關的監測信息、社會心理承受力等進行綜合分析,認為市本級應當進入預警或者應急狀態的,必須立即上報市應急委員會。
預警級別的分級標準和發布,按照《河北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執行。
根據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級別一般分為四級:I級(特別嚴重)、II級(嚴重)、III級(較重)和IV(一般),并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I級(特別嚴重)的預警,適用可能發生或即將發生造成群死群傷和財產損失特別嚴重或對社會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II級(嚴重)的預警,適用于可能發生或即將發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或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III級(較重)的預警,適用于可能發生或即將發生造成較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或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IV級(一般)的預警,適用于可能發生或即將發生造成一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或對社會造成一般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
市應急委員會決定市本級進入預警狀態后,主管部門和事發地縣級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和應急預案的規定,迅速做好預警和有關的應急準備工作,有關專業應急隊伍要進入待命狀態。市應急辦要進行必要的檢查督促,確保各項預警和應急準備措施落到實處。
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應加強對事態發展的監控,密切關注社會動態,及時向市應急辦報告。市應急辦應及時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研究,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市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經過跟蹤監測并對監測信息進行分析評估,認為市本級應當結束預警狀態的,要及時向市應急委員會提出建議。市應急委員會接到建議后,要在24小時內決定是否結束預警狀態。決定結束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4.應急響應
4.1應急預案啟動
原則上,一般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在縣域由事發地縣級政府進行應急響應,在市區內由事發地區級政府和市主管部門進行應急響應;較大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由市政府進行應急響應;重大、特別重大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由市應急委員會在應急響應的同時向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其中,發生森林火災按《河北省森林防火規定》第二十八條要求上報。
4.2分級響應
事發地縣級政府和主管部門應聯合成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市應急委員會可根據情況予以指導、協調,給予一定的物資和人員支持。
啟動市專項應急預案,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現場處置工作,視情況決定是否向省報告。
經市應急委員會認定后,即成立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指揮部,啟動市本級應急預案,并迅速向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請求啟動更高級別的應急預案。
經市應急委員會批準,向有關地區和部門通報情況,共同組織搶險救援。同時,向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
4.3信息共享和處置
4.4基本響應程序
事發時,市應急辦應迅速收集各類信息,盡量掌握第一手資訊材料,并組織專家和部門對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發展趨勢做出初步判斷,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等級的建議。
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等級確定后,應立即啟動相應預案,并向社會公布。
進入應急狀態時,主管部門和事發地縣級政府在第一時間要迅速組織群眾開展搶險和自救互救,盡最大可能搶救人員,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并按照預案組成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專業應急隊伍、軍隊、武警,開展搶險救治、人員疏散、交通管制、現場監控、衛生防疫、安全防護、社會動員、對外報道等應急工作。
醫療救護隊伍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人員的傷情惡化,降低死亡率,并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醫救的不同環節和實際需要組織實施應急救護。紅十字會等救援組織要積極配合專業醫療救護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
經應急處置,事態仍難以有效控制,有擴大、惡化的趨勢,或者由單一災種演變成兩種以上復合型災種時,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應當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市應急指揮部可啟動綜合指揮組,調度增援力量和后備物資支援。必要時可向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請求支援。
4.5信息披露
突發公共事件的報道工作應堅持及時、客觀的原則,準確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注重社會效果,有利于弘揚正氣、維護社會穩定和實現公共利益。
4.6應急結束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基本完成后,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應組織專家和有關單位的人員,按規定對突發公共事件進行檢查(檢測)、分析評估,認為應當結束應急狀態的,應及時提出建議。市應急委員會接到建議后,應按照預案規定的權限在24小時內決定是否結束應急狀態。應急狀態結束應向社會公布。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5.2恢復重建
突發公共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當地受災情況、恢復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資源進行評估,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按計劃認真組織實施。
因進行恢復重建工作需要市政府提供援助的,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請求,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縣(市)、區的恢復重建計劃,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規定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需要省提供援助的,由市政府按省有關規定提出請求。
5.3社會救助
5.4保險賠付
保險機構應及時核實受災和損失情況,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保險賠付。
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個人,特別是高危行業人員參加災害事故保險。保險機構要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特點,逐步擴展保險險種,合理確定保險費率。
5.5調查和總結
市主管部門和事發地縣級政府應在應急狀態結束決定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市應急委員會提交工作報告。內容包括:事件概況,事發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以及對當地政治、經濟和社會等方面的影響,應急處置過程,應急工作的經驗,日常管理存在的問題和教訓,今后應當采取的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工作的改進建議。
對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有貢獻的人員,要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預案規定、拒不執行命令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應急保障
6.1應急隊伍保障
各縣(市)、區應建立以駐軍和武警、民兵應急分隊、預備役部隊、企事業單位專項應急隊伍為基本力量,以社區自救互救組織、志愿者隊伍為補充力量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隊伍體系,并組織開展培訓和演練。
專項應急隊伍由公安、衛生、城管、電力、電信、水務、地震、林業、安監、交通、鐵路、燃氣公司等承擔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職能的部門和單位分別設立。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動員社會力量,建立群眾性自救互救組織和應急工作志愿者隊伍。
各主管部門和縣級政府應當于每年的12月底前,向市應急辦報告本級應急隊伍體系的編成要素、裝備狀況、下年度培訓演習計劃等情況。重大情況的變更要及時報告。
6.2經費保障
市本級的預備費作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經費,用于當年發生的較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開支。市各主管部門的應急工作保障資金列入本部門預算。
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突發公共事件有關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6.3物資保障
市發改委會同商務局、糧食局、國資委、供銷社等單位,制訂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各有關部門及縣(市)、區政府建立應急物資保障數據庫,載明應急所需物資的種類、數量、購置時間、更新年限、存放地點和所有人,特殊產品的生產工藝流程技術儲備,以及被指定為定點生產的企業名單、生產能力等事項。建立應急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培育和發展全市應急的經濟動員能力,并逐步實行由實物儲備向生產潛力信息儲備的轉變,實現應急物資的動態儲備。建立與省級單位和外地市物資調劑供應渠道。
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物資的儲備單位要確定專門人員負責應急物資的管理,并按規定對應急物資及時進行補充、更新和維護,防止應急物資被盜竊、挪用或者失去性能。
6.4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關部門要會同事發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人員的飲食、穿衣、居住和醫療問題及時得到解決。
6.5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局建立醫療衛生保障數據庫,載明醫療救治單位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數量、分布、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等事項,同時應建立各醫學學科尖端人才的專家檔案,擬定醫療救治保障計劃,明確有關的應急準備措施、醫療救護隊伍和醫療設施、物資的調度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市衛生局要加快公共衛生應急控制系統、信息系統、預防控制系統、醫療救治系統、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系統、衛生監督系統和社會支持系統建設,全面提高應急能力。
6.6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局會同城管委、鐵路、民航等部門負責交通工具、運輸設施和運輸秩序的保障及應急保障儲備的組織工作,并按規定確定儲備標準。
市應急辦和主管部門要建立交通運輸保障動態數據庫,載明用于應急工作的各類交通運輸工具的類型、數量、性能、購置時間、使用年限、存放地點和產權所有人等事項,并建立健全有關交通運輸單位、交通管制和線路規劃等保障措施。
緊急狀態發生時,有關部門要及時對現場實施交通管制,并組織開辟快速運輸通道;在交通基礎設施受損時,要組織盡快恢復,并緊急調集和征用交通運輸工具,輸送、疏散人員和物資。
6.7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會同武警部隊制訂應急治安保障方案,明確應急狀態下各項準備措施,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要構建公安、武警、民兵應急分隊、預備役部隊和企業、社區保安以及群眾共同參與的治安保障體系。明確職責、任務和到位時限。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發地公安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對現場或區域實施管制和治安管理,并根據需要,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進行布控,加強巡查、值勤,嚴厲打擊盜竊、哄搶公私財物,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應急處置工作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6.8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要規劃、設計具備應急水源、照明和衛生設施的緊急避難所。公園、廣場、停車場和文化體育場所的建設及改造,應充分考慮緊急避難的需求。在事發時,市、縣兩級應急指揮部應充分利用人防工程、公共場所設置緊急避難所,可征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工作場所、旅店業經營場所等,作為臨時避難場所。
6.9通信保障
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通信保障方案由市工信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市應急辦會同市工信局及通信企業,依托現有專用、公用通信設施,構建多手段、多路由、跨區域、跨系統的應急通信系統;配備移動式通信車輛,作為第二通信保障手段,做到反應迅速、靈活機動、穩定可靠。各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配備相應設備、人員,確保應急通信系統暢通。
要適時整合全市監控監測系統、視頻會議系統、輔助決策系統(DDS)、數據存儲與分析系統(MIS)、地理信息系統(GIS)、全球定位系統(GPS)、衛星遙感系統(RS)以及各類基礎設施和資源,逐步建立完善110、119、122、120、12345、96116服務臺和氣象預報、地震監測等相結合的預測預警平臺,為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處置提供服務。推進先進技術的研究與開發,及時進行升級換代。
6.10信息保障
由市應急辦會同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建立全市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管理系統,完善數據庫;完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上報制度,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全面掌握交通、通信、衛生、人口、地理信息、氣象、物資儲備、救援力量分布等各種應急有關的動態數據,并加以綜合集成,為應急處置指揮提供決策依據。
市政府各相關部門、單位和縣級政府負責分管系統、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評估和處理,及時按要求上報信息。
6.11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要求建立應急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的裝備信息數據庫,并明確載明其類型、數量、性能、購置時間、使用年限、存放地點和產權所有人等事項,并報市應急辦備案。
擬用于應急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工作的裝備的所有人,要明確人員負責對裝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使之經常處于良好狀態。
6.12社會動員保障
市民政局要會同總工會、共青團、婦聯和紅十字會等組織,制訂社會動員方案,建立應急社會動員的長效機制。組織動員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眾參與日常訓練和演習,提高應急技能和心理承受能力。
6.13技術儲備與保障
市科技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科研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并加速科技成果推廣工作,提高市應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6.14工程保障
各類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達到國家或本市規定的標準,符合應急現場救援的需要。市各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加強城市給排水、供電、燃氣和通信等生命線工程的管理和維修,對達不到標準的工程和設施,要加以改造。事發時及時對水、電、氣的運行和供應進行調控和應急處置,防止次生災害的產生和蔓延。
6.15制度保障
各級政府各部門要按照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加強應急工作的法制建設。市法制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起草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已經公布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不適應應急工作的,要依法修訂或者廢止。
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預案,由市應急辦負責修訂,市各專項應急預案由主管部門負責修訂,以上預案修訂后須報市政府批準。市政府部門預案和縣(市)、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分別由市政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負責修訂,并報市政府應急辦備案。
市法制辦公室要依法做好在應急工作中發生的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突發事件應急中行政執法的監督和檢查,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
7.宣傳、培訓和演習
7.1公眾宣傳教育
市、縣兩級政府要加強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和有關法律的宣傳,普及突發公共事件預防、報告、避險、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識。教育的重點是中小學生、社區居民。
7.2培訓
應急預案要納入全社會教育的內容,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組織開展專門培訓。重點是各類專業人員、公務人員和高危行業從業人員,同時要組織好志愿者隊伍和人民群眾的培訓,提高各級各類人員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性的認識,掌握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相關知識、技能,提高應對能力。
7.3演習
市、縣兩級應急委員會和各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實施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演習。綜合性應急演習應在總體應急預案生效一年內組織一次。專項應急預案應根據需要,及時組織實施。應急演習結束后,應當對演習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并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8.附則
8.1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對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應急處置義務,截留、挪用或貪污應急資金、物資,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2預案的修訂與解釋
本預案的修訂和解釋工作,由市政府負責。市專項應急預案的修訂和解釋工作,由市政府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負責,報市政府批準。
8.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3 市專項應急預案的構成
(根據需要適時調整增補)
1.石家莊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通則
一、自然災害類
2.石家莊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3.石家莊市城區防汛抗洪應急預案
4.石家莊市防汛搶險應急預案
5.石家莊市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6.石家莊市地震應急預案
7.石家莊市重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8.石家莊市森林火災事故處理預備方案
二、事故災難類
9.石家莊市石油天然氣管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0.石家莊市生產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1.石家莊市危險化學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2.石家莊市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13.石家莊市處置火災事故應急聯動預案
14.石家莊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5.石家莊市非煤礦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6.石家莊市煤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7.石家莊市尾礦庫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8.石家莊市煙花爆竹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9.石家莊市通訊保障應急預案
三、公共衛生類
20.石家莊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21.石家莊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22.石家莊市鼠疫控制應急預案
23.石家莊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四、社會安全類
24.石家莊市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工作預案
25.石家莊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6.石家莊市糧食應急預案
27.石家莊市突發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
28.石家莊市價格異常波動應急預案
29.石家莊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30.石家莊市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預案
主題詞:綜合應急方案通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