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石家莊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綜合保稅區、循環化工園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石家莊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消防安全責任體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冀政辦字〔2018〕26號)、《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本級公安消防部門和轄區公安派出所具體實施。
縣級以上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推動本部門消防工作的落實,分管領導為本部門消防安全工作直接責任人。
第五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單位應逐級落實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逐級明確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六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認真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和同級黨委關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負責本地消防工作,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地消防工作重大事項。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至少研究部署一次消防工作,辦公會議每半年至少聽取一次消防工作匯報。每年向上級政府專題報告本地消防工作情況。建立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消防安全委員會,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城鄉消防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保證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與其他基礎設施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確保消防工作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照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辦法,明確建設、管理維護部門和單位。
(三)將消防站建設、消防裝備建設、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監督管理、滅火救援和執勤訓練等消防業務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逐年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地方消防經費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四)按照權限和程序,針對本地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及時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地方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五)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文明創建等內容。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運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有計劃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六)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和重要活動期間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每年確定一定數量的火災隱患整治重點地區,進行掛牌督辦,在年底前完成驗收,并將驗收結果納入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評內容。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對經濟社會影響較大的責令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并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制定并組織實施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規劃。
(七)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按規定落實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工資、社會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建設營房,配齊裝備。
(八)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依托公安消防隊伍及環保、安監、衛生、供水、供電、交通等其他優勢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立綜合性的應急救援隊伍,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為外單位滅火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其他器材、裝備,由火災發生地政府依法給予補償。
(九)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事工程,在社會福利機構、幼兒園、托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群租房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強化對弱勢群體的消防安全保障。
(十)在城市建成區內的商業密集區、耐火等級低的建筑密集區、老城區、歷史地段及經消防安全風險評估確有必要設置消防站的區域,因土地資源短缺設置二級普通消防站確有困難的,經論證可以建設小型普通消防站。
(十一)已經設置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及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設置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或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應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十二)依托“智慧城市”建設推進“智慧消防”建設。將“智慧消防”納入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空間地理信息集成等“智慧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推行政府投資運營或政府委托有關機構運營、單位免費接入的方式,建設城市物聯網消防遠程監控系統、高層住宅智能消防預警系統和“智慧”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系統,全面提高消防工作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十三)加強對氣代煤、電代煤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明確主管部門,加強市場主體準入監管,健全用氣、用電應急救援體系,建立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衛生計生、消防、企業等力量參與的聯動處置機制。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鄉鎮政府應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街道辦事處應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三)根據城鄉消防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按照規定組織編制鄉鎮消防規劃,或在鎮總體規劃、鄉規劃中編制消防專篇,并嚴格組織實施。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并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劃分為以鄉鎮、街道為“大網格”,以行政村、社區為“中網格”,以責任片區為“小網格”的三級網格,落實“領導定點、人員定責、監管定位、培訓定期”的要求,形成縱向通達、橫向覆蓋、責任明確、監管到位、服務及時的消防管理動態監管網絡,實現消防安全“閉環”監管。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場所,普及基本的火災預防和滅火逃生知識。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制止和糾正隨意堆放易燃物品、違反規定用電、影響公共消防設施正常使用及堵塞消防車通道等消防違法行為;對轄區內的單位和場所實施消防安全動態管理,特別是出租屋、“九小”場所、“三合一”場所、老舊居民樓和擅自改變建筑使用功能的場所進行重點監管,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住人經營場所及時進行整治。對拒不整改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對監管不明確的消防安全違法違章問題,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將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和公共消防設施缺失、損壞等情況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創建消防安全社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由居民樓消防樓長組織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
(八)在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疏散人員,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初起火災進行撲救,并協助公安消防部門做好火災撲救、現場保護、火災調查和善后處置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除履行前款第(七)項、第(八)項職責外,還應將本地企業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設納入村莊建設規劃,與村容村貌治理改造和美麗鄉村建設同時進行,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范圍同步實施;建立并落實對無人扶養、贍養或監護的孤兒、老年人、殘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點人員的消防安全登記、救助制度;鼓勵家庭配備消防滅火器和避難逃生用具。
第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在開發區、園區等設立的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規定履行同級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條 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決策部署,保障消防經費投入,定期主持召開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各級政府分管消防工作負責人應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指導、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班子其他成員應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和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在同級政府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部署、組織協調、督導檢查本地消防工作。
(二)每半年召開一次消防安全委員會會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協調指導消防工作開展。
(三)每年向本級政府作消防工作報告,提出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建議。
(四)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專項治理、社會化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五)每年提請本級政府對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并負責具體實施。
(六)承辦同級政府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務。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每年1月上旬向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書面報告上年度消防工作情況。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推行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
(三)根據本行業、本系統特點,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勢,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四)加強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每年組織應急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五)加強對本系統、本行業的重點單位實施監管,每半年檢查不少于一次。
(六)建立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制訂和完善本系統、本行業滅火和應急救援預案,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性演練。
(七)在職責范圍內監督檢查監管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消防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
(八)根據授權或委托,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明確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具有行政審批、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應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三條 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安全監管、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和交通運輸等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對職責范圍內審批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條件要嚴格依法審批,并進行事中事后監管。凡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批準開辦學校、幼兒園、民政服務機構、職業培訓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文化娛樂場所等。
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影響消防安全的,應會同公安機關及時依法查處;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開展消防調查研究,分析消防安全形勢,及時向本級政府提出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指導、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并對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三)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備案,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四)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組織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實施消防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五)督促、指導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訓練和滅火救援演練,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進行消防業務指導。
(六)公開執法依據、權限、程序、期限和消防技術標準,開通96119火災隱患舉報專線,受理對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進行消防咨詢服務。
(七)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或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八)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辦理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案件。
(九)組織開展消防法律知識和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培訓及應急疏散演練。嚴格執行執勤備戰制度,組織專業技能訓練,制定滅火作戰預案并進行實地演練,提高滅火救援能力。
(十)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依法確定火災高危單位,并報本級政府備案。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 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指導、督促轄區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制定防火公約,落實防火措施,開展創建消防安全村、社區活動。
(三)組織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四)指導轄區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
(五)接到火災報警或者出警指令后,立即派員趕赴火災現場,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疏散相關人員,維護火災現場秩序。
(六)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保護火災現場、調查火災原因,控制火災肇事嫌疑人。
(七)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臨時查封和強制執行。
(八)及時受理和查處舉報、投訴的各類消防違法行為。
(九)做好重大節日和重大活動期間的消防安全工作,完成上級安排的季節性、階段性消防工作。
(十)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二)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按規定審批相關項目。
(三)協調、配合有關部門編制城鄉消防規劃,保障公共消防設施與其他城鄉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督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二)督促檢查學校開展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落實情況,嚴防火災事故發生。
(三)指導學校(幼兒園)把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教學計劃,對學生消防安全教育應做到“計劃、課時、師資、讀本、考核”五落實。
(四)指導學校定期開展對教職員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并將消防安全納入新增教職員工上崗的培訓內容。
(五)鼓勵高等院校開設與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關的專業和課程。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同級科技發展規劃(專項、基金等)并組織實施。
(二)支持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和應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應用。推動火災科學與消防工程、災害防控基礎理論研究,積極支持消防科學技術創新,不斷提高利用科學技術抵御火災的水平。
(三)積極支持高層、地下建筑和軌道交通等防火、滅火救援技術與裝備和消防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的研發,協助推進消防救援裝備向通用化、系列化、標準化方向發展。
(四)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在工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范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統籌考慮消防安全。將消防產業納入應急產業同規劃、同部署、同發展。
(二)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專項資金,對工業領域重大消防安全技術研究項目、消防安全領域重大工業技術改造項目給予支持,促進先進、成熟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推廣運用,促進企業本身安全水平不斷提高。
(三)負責民用飛機行業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指導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銷售的消防監督管理。
(四)指導直屬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指導和督促社會福利機構,以及民政部門管理的軍休服務管理機構、軍供站、救災物資儲備庫、烈士陵園(紀念館)等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各類民政服務機構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組織和參與對各類民政服務機構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將火災后救助納入社會救助體系,及時開展災后救助。
(三)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減災規劃并組織實施,結合救災、扶貧濟困和優撫安置、慈善等工作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四)指導各類福利救助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五)依法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登記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檢查、指導司法行政戒毒場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
(三)指導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部門,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消防法律服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按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消防裝備建設、消防官兵的生活補貼、執勤津貼、高危補助、專職消防隊人員經費和其他消防所需經費,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列入財政預算,保障消防業務經費按時、足額撥付,做到消防投入與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將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等納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內容。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學校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二)指導、規范、監督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的招聘、勞動合同訂立和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三)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公務員培訓、職業培訓內容,做好相關工種的安全培訓工作,提高職工消防安全素質。
(四)將消防安全責任履行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晉升、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
(五)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指導協調配置地方消防人員編制,指導、規范、檢查、監督勞動合同制消防員的招聘、勞動合同訂立和履行工作。
(六)協調做好消防轉業干部安置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依據城鄉規劃配合制定消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時落實專項規劃的相關內容,依據規劃預留消防站規劃用地,并負責監督實施。
(二)配合做好城市消防車通道、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供消防車取水設施建設的規劃服務工作,確保與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負責指導、督促建設責任主體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在組織制定工程建設規范以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加快研發和推廣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溫材料,采取嚴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術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溫材料系統的防火性能。
(三)規范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行為,排查直管公房的消防安全隱患。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并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四)鼓勵新建住宅小區同步設置集中停放場所和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功能的智能充電控制設施;對受客觀條件限制,難以建成車庫(棚)、充電設施的老舊住宅小區,應統一劃定一個或多個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設置符合安全條件的小型集中臨時充電點。
(五)提高老舊小區物防技防水平,鼓勵老舊小區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企業(含餐飲業、住宿業)和拍賣、汽車流通、舊貨流通等流通企業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負責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劇院等文化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指導、監督文化娛樂場所和重大文化活動、基層群眾文化活動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督促指導文化娛樂場所積極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
(三)積極引導創作優秀消防安全文化產品。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二)協調火災事故等滅火搶險救援中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協助督促所監管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二)督促所屬企業負責人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依法對流通領域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查處流通領域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二)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未經消防安全許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市場主體。
(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工作專項整治。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監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依法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加強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積極推廣消防新技術在特種設備產品中的應用。
(二)依法對生產領域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生產領域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三)支持、配合有關部門起草、申報消防安全相關標準制修訂工作,鼓勵支持企事業單位制定消防地方標準、行業標準。負責強制性認證消防產品認證活動監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參與因特種設備引發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考評內容,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非煤礦山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考核。
(二)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各類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內容。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指導印刷業、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及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督促新聞媒體發布針對性消防安全提示,指導、協調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制作、出版、播出機構,制作、出版、播出消防安全節目,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三)配合公安機關利用新聞媒體、出版機構等對消防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進行曝光和輿論監督。
(四)負責主辦、承辦的圖書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等活動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加強本系統體育類場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督促監管的體育場館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排查場館的消防安全隱患,并督促單位整改。
(二)負責監督指導有關重要體育賽事和活動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加強本系統地方儲備糧儲存和運輸環節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二)督促本系統企業整改消防安全隱患,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開展經常性滅火演練。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發展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把消防安全納入旅游發展規劃。
(二)將消防安全、安全風險評估內容納入星級旅游飯店評定和旅游區(點)質量等級評定必備條件。
(三)負責旅行社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指導星級飯店和A級景區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參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與處理。
(四)把消防知識納入旅游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旅游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五)在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詢平臺,無償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消防安全信息和咨詢服務。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防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在組織編制人防工程建設總體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時,將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設施納入建設項目管理程序。
(二)負責城市公用人防工程使用環節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監督公用以外的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相關單位擬制消防應急預案,配合公安部門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單位、世界文化遺產和博物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并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宗教場所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對教務活動、宗教活動進行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條 銀行、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公司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條 保險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指導、督促保險公司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二)鼓勵引導保險機構依法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對各投保單位的消防安全條件進行審查和檢查,對保險標的火災風險進行嚴格評估,出具火災風險及消防安全狀況評估意見書,根據承保條件和風險評估狀況厘定費率水平。
(三)督促保險公司在承保后對保險標的消防安全狀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加強風險管理和控制,做好防災防損工作,及時指出不安全因素和隱患。
第四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依法負責電力行業各企業的監管,監督管理城鄉供電設施、線路及電氣設備的消防安全。
(二)督促電網企業開展輸配電線路和受(送)電設施消防安全檢查,對未經批準搭建的違章建筑不得辦理用電申請,不得非法提供用電。
(三)保障重要建筑、場館、設施、項目以及重大滅火搶險救援工作的消防用電。
(四)加強安全用電知識教育宣傳,推廣應用先進的火災防范技術措施,引導用戶規范用電。
第四十四條 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燃氣經營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規范和引導燃氣用戶正確安全使用燃氣。
第四十五條 通信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指導通信業、通信設施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依法建立傳遞火警、火災信息的消防通訊設施,保證火警受理專線、96119火災隱患舉報專線以及消防指揮中心與各消防站、供水、供電、供氣、急救、交通管理等單位之間的調度專線暢通。
(三)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
第四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管理等部門應指導網站、移動互聯網媒體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
第四十七條 氣象、水利、地震部門應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公安消防部門。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將消防工作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內容。
(二)在農業收獲季節、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安全檢查。
(三)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四)負責農業消防安全管理,指導農民做好種植業火災防控工作。
(五)指導、督促農民在種植業生產中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六)畜牧獸醫機構負責畜牧、畜禽屠宰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務、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將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與城市供水管網新建、改造同步實施,落實對市政消火栓的安裝、維護、管理職責,確保完好有效。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督促交通從業單位、機動車維修行業建立健全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領導機制和責任制,制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及時排查和整改火災隱患。
(二)排查在內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民用船舶和水上設施的消防安全隱患。
(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培訓考核內容,作為資質認定條件,并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以及運輸工具消防安全實施監督。
(五)協助做好重大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工作。
(六)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公路、水運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漁業船舶、漁港經營單位從事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導、監督水產品捕撈、養殖企業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參與化學危險品事故處置,協助消防部門開展滅火救援和演練。
(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及放射性物品處置的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建筑物外立面裝修、裝飾和廣告牌設置的監督工作。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
(二)參加涉及生產安全的較大火災事故調查,依法依紀對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而發生事故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和責任追究。
(三)對涉及城鄉消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消防業務經費財政預算編制和撥付等重點工作每年至少要進行一次明察暗訪,并向社會公布。
(四)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相關規定導致滅火救援工作受到影響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通報監察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由監察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郵政部門應履行以下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負責郵政行業消防安全監管。
(二)對郵政行業執行禁限寄物品、收寄驗視制度和郵寄危險化學品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物流行業倉儲及電子商務行業的消防安全監管。
第五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納入到軌道交通發展規劃,或同步制定消防專項規劃,完善消防站、消防裝備、消防用水等方面工作。
(二)建立消防安全職能部門、組織,定期召開消防安全聯席會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合理規劃,統籌安排,督導落實。將消防工作納入目標責任考核和領導班子考核評價體系,落實獎懲。
(三)指導、監督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建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每年組織應急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第五十七條 市政工程、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按照本級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保持公共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森林、鐵路、交通運輸和民航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負責監督管理本系統消防安全工作。
軍事設施和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負責監督管理。
石化、輕工等行業組織應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動本行業消防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五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進行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二)保證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保證適當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檢驗維修。核對消防產品供貨來源,保障消防產品質量。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每班工作時間不應超過8小時,并持證上崗。
(四)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機制,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季度、其他單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本單位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評估,評估報告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做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保證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六)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填寫檢查記錄,建立檢查檔案,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至少每2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在營業或開學期間,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七)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加強隊伍建設,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建立與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八)加強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最大限度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
(九)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五十八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如已經取得消防行政許可或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手續的,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
(二)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經過消防培訓。
(三)建立消防檔案,并報所屬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通過互聯網社會單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統,建立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檔案。
(四)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五)加強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對在崗職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視頻、警示牌或者采用廣播等形式向公眾提示本場所的消防安全事項,公眾聚集場所每半年應開展一次培訓。
(六)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并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七)依法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或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八)積極應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物防、技防措施。
商業區、旅游區、開發區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集中區域,應當建立消防安全聯防協助組織。
第六十條 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取得建(構)筑物消防員資格證書;在高層公共建筑推行專職消防安全經理人制度。
(三)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應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大型易燃易爆危險品企業應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提高專業處置能力。
(四)實施更加嚴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按照國家標準配備緩降器、軟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專業評估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至少每年開展一次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報公安消防部門備案,作為單位信用評級的參考依據。
(六)建立專門的消防安全巡查隊伍,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配備必要的滅火救援器材裝備,明確專職或者兼職值班人員,運用互聯網、物聯網等科技手段對單位消防安全狀況實行實時監控。
(七)會堂、劇院、博物館、展覽館、檔案館、體育場館在承辦會議、演出、展覽、體育比賽等活動期間開展不間斷的防火巡查。
(八)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九)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管理。
第六十一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落實消防安全資金投入。
(三)督促檢查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四)及時報告火災事故,組織火災撲救,配合火災事故調查。
(五)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消防安全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十二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本單位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二)擬訂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消防組織保障方案。
(三)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本單位的消防檔案。
(四)組織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議。
(五)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進行維護保養,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科研、管理等活動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六十三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將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出租、出讓給他人使用或委托他人經營、管理的,應在合同中約定雙方當事人的消防安全責任;未約定的,消防安全責任由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使用人或經營、管理人承擔。
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報告。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第六十四條 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咨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出租、出借、非法轉讓資質,以及超越資質范圍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第六十五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五章 民間救援隊伍
第六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志愿組成民間救援隊伍。
第六十七條 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公安、財政、應急管理、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對民間救援隊伍的經費、裝備、訓練、培訓、保險、體檢、比賽、評比、獎勵、立功、撫恤等進行保障。
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組織行業協會,對民間救援隊伍進行人員登記;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對民間救援隊伍的培訓和訓練給予專業指導;應急辦負責組織民間救援隊伍的比賽和考核。
第六十八條 民間救援隊伍應當納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執勤訓練、滅火救援調度指揮體系和當地人民政府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
第六十九條 民間救援隊伍接到當地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調派指令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開展遇難人員救助、險情排除和火災撲救等滅火救援和其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第七十條 民間救援隊員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組織的滅火救援、應急處置、消防演練等活動,視為出勤,所在單位不得扣發其工資、獎金或者津(補)貼。
第七十一條 民間救援隊員可以享受本單位生產一線職工或者高危行業的福利待遇,按照公職人員標準為其進行定期體檢。
第七十二條 對在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其他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民間救援隊員,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民間救援隊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取消相關登記。
第七十三條 民間救援隊員在執勤、訓練、滅火救援和其他應急處置工作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落實相關待遇;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責任落實和獎懲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所屬有關部門、單位,上級人民政府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所屬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年度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消防安全責任書應當載明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負責人、消防工作領導組織、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以及責任范圍、責任期限、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和考核、獎懲辦法等事項。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內部應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各內設機構、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職責。
消防安全責任書應當每年簽訂一次,責任人變動或責任書到期后應重新簽訂。
第七十五條 市政府每年組織對各縣(市、區)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在全市范圍內通報,并抄送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對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予以表揚,有關部門在資金投入、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
第七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和領導干部政績考評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建設、安全創建和文明創建內容,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重要內容,定期督查,年底考評,獎優罰劣,確保消防安全責任落實。
加強消防工作考核結果運用,對消防安全工作扎實、成績突出的政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揚和獎勵。
各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未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造成嚴重影響、未及時組織整改重大火災隱患或者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結果不合格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政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約談,同時責令消防安全責任人提交書面整改方案。
第七十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業、領域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作為評先評優、評級評星的依據。推動建立行業消防安全自律機制,各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應建立社會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記錄,并將其納入社會誠信體系和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第七十八條 行業主管部門發現本行業、領域的單位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督促其限期改正,并書面通報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進行查處。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職責時,應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指定或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市級公安機關要加強對各地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八十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形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十一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市級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第八十二條 對符合本規定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情形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約談、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情節較重應當問責的,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免職;受到問責同時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調查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規定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落實防火措施,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保證疏散通道暢通,開展經常性的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第八十四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火災高危單位,是指一旦發生火災容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社會影響的單位、場所及其管理組織。
(二)微型消防站,是指單位、社區組建的有人員、有裝備,具備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愿消防隊。
(三)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是指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城市街道辦事處以社區為單元,在鄉鎮政府以村屯為單元,劃分若干消防安全管理網格,對網格內的單位、場所、居(村)民樓院、村組實施動態管理。
(四)“九小”場所,是指小生產加工企業、小商場、小歌舞娛樂場所、小美容洗浴場所、小旅館、小網吧、小醫院(診所、養老院)、小學校(幼兒園)和小餐飲場所。
(五)“三合一”場所,是指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一種或幾種用途混合設置在同一連通空間內的場所。
(六)民間救援隊伍,指除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各級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組建的非現役專職消防隊和企業事業單位組建的專職消防隊以外的,由民間力量志愿組成的消防輔助救援隊伍。
第八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