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開展“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的
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大對困難職工的幫扶力度,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的通知》(〔2009〕101號)要求,自2010年起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活動目的
通過開展“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多渠道籌集幫扶救助資金,幫助困難職工解決面臨的突出困難,讓困難職工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捐助時間
捐助活動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從4月12日開始,4月30日結束。如上年度捐助資金結余較多,經報請省活動領導小組同意,可隔年開展捐助活動。
三、救助對象
(一)不具備脫困條、件、需要長期救助的特困職工。
(二)就讀大中專(含高職)、研究生和高中的特困職工子女。
(三)患惡性腫瘤等十種重大疾病的特困職工及其家庭中未就業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滿18周歲)。
(四)患惡性腫瘤等十種重大疾病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無力承擔醫藥費并參加本活動的捐款職工及其未就業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滿18周歲);患其他重大疾病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無力承擔醫藥費并參加本活動的捐款職工。
(五)因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原因導致家庭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影響到基本生活的特困職工和參加本活動的捐款職工。
四、募捐范圍和標準
倡導全市各級各部門、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職工,每年捐出本人本年度4月份一日的工資收入。
五、活動要求
(一)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的重要意義,認真做好捐助活動的宣傳發動、組織實施工作。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參加活動,引導廣大干部職工和社會各界踴躍捐款,共襄善舉。特困職工可以不參加捐款。
(二)各級工會在接收個人捐助時須出具《河北省公益事業接收捐贈統一收據》,上級工會在接收下級工會上交捐款時要出具合法有效憑證。
(三)要按照《石家莊市“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實施細則》要求,嚴格捐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級工會要設立專門銀行賬戶,按照工會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統一納入本級工會收支管理,實行明細核算。
(四)各級工會要及時將捐助活動的開展情況和捐助資金使用情況通過各級工會網站及媒體向社會公示。資金的捐助、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接受審計部門審計和社會監督。
六、組織領導
(一)全市“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由各級政府推動,有關部門配合,各級工會組織具體承辦。各級工會要按照分級組織、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認真組織開展捐助活動。
(二)成立市“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領導小組,由市領導同志任組長、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總工會,每年定期向領導小組報告上年度捐助資金使用情況。各縣(市)、區要成立相應的組織,切實加強對捐助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
附件:
1石家莊市“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組成人員名單
2石家莊市“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實施細則(暫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
石家莊市“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
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組成人員名單
組長:
傅世武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市總工會主席
副組長:
劉明軒 市政府副市長
成員:
左建平 市委副秘書長
高慶洲 市政府副秘書長
劉凱 市總工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
李義春 市民政局副局長
高山 市財政局副局長
劉建國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趙春來 市衛生局黨組副書記
郭平軍 市審計局黨組成員、調研員
辦公室主任:
劉凱 市總工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兼)
辦公室副主任:
趙金代 市總工會黨組副書記、正處級調研員
尤振昌 市總工會副主席
王艷芳 市總工會副主席
郭乃杰 市總工會副主席
辦公室成員:
任安民 市總工會紀檢組長
宋慶深 市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
張建銳 市總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主任
田斌 市總工會秘書長
田書成 市總工會正處級調研員
范玉霄 市總工會正處級調研員
李明晨 市總工會正處級調研員
馬立峰 市總工會副處級調研員
附件2
石家莊市“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
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河北省“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管理辦法(暫行)》,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是由政府推動、相關部門配合、工會組織具體承辦,多渠道收集資金,為脫困無望、重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難以為繼的職工提供救助,緩解其突出困難的互助性活動。
第三條、“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堅持為職工服務的宗旨,積極倡導廣大職工發揚工人階級團結友愛、互助互濟的優良傳統,自愿參加“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
第四條、“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五條、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開展捐助、互助和實施困難救助活動。各級工會捐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通過各種渠道及時向職工公開,并通過有關媒體向社會公示。
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接受政府審計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捐款范圍、對象和標準
第六條、本市境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的職工,每年捐出本人本年度4月份一日的工資收入。捐款標準不設上限。特困職工原則上不參加捐款。
第七條、捐助活動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如上年度捐助資金結余較多,根據實際情況,報請省活動領導小組研究決定隔年開展。捐款時間從每年4月12日開始,4月30日結束。
第八條、捐助活動接受和鼓勵社會各界及愛心人士的社會捐助。
第三章、救助對象、標準及期限
第九條、依照標準對符合下列情況的人員實施救助。
1不具備脫困條、件、需要長期救助的特困職工。
生活救助標準:500元/戶/年。
2就讀大中專(含高職)、研究生和高中的特困職工子女。
助學救助標準:
對當年考入大學的特困職工子女給予一次性2500元資助、考入大專的2000元、考入中專(含高職)的1000元、考入高中的300元。大專、中專畢業后考入大學、大專的給予差價救助,考入研究生的給予1000元救助。
生活救助標準:
凡就讀大中專(含高職)的特困職工子女,每年給予500元救助。
3特困職工及其家庭中未就業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滿18周歲),經省三級醫院確診患惡性腫瘤等十種重大疾病中的一種或幾種的,救助當期醫療費個人自付額(參加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統籌、新農合報銷的,扣除醫保報銷的費用后,個人負擔的費用,下同)超過家庭當年全部收入,且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相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和診療目錄,個人自付醫療費數額達到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給予1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限定條、件:(1)參加本活動的特困職工家庭中未就業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滿18周歲),活動當期救助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2)原則上同一病種不重復救助。
4參加本活動的捐款職工及其家庭中未就業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滿18周歲),經省三級醫院首次確診患惡性腫瘤等十種重大疾病中的一種或幾種的,救助當期醫療費個人自付額超過家庭當年全部收入,且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相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和診療目錄,個人自付醫療費數額達到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給予一次性1000元—8000元的救助。
限定條、件:(1)參加本活動的捐款職工家庭中未就業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滿18周歲),活動當期救助額最高不超過4000元。(2)原則上同一病種不重復救助。
5參加本活動的捐款職工及其未就業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滿18周歲),經省三級醫院確診首次患十種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救助當期醫療費個人自付額超過家庭當年全部收入,且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相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和診療目錄,個人自付醫療費數額達到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給予一次性1000元—3000元的救助。
限定條、件:(1)參加本活動的捐款職工未就業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滿18周歲),救助當期救助額最高不超過2000元。(2)原則上同一病種不重復救助。
6因遭受意外災害,致使生活特別困難的捐款職工家庭,根據受災害程度給予1000—3000元一次性救助。
第十條、救助期限原則上每期為一年,起止時間為活動當年7月1日零時起至次年6月30日24時止。如隔年開展捐款,救助期限順延一年。期滿,本期救助責任即告終止。
第十一條、在一個救助期限內,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九條、3、4、5、6款的捐款職工家庭,救助一般不超過一次。特殊情況和單筆救助額超過1萬元的特別重大救助事項,由市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確定。
第十二條、以上救助標準可根據捐款資金籌集和救助發放情況,經市活動領導小組研究確定適時調整。
第十三條、各縣(市)、區總工會制訂的本級救助標準不得高于以上救助標準。
第四章、救助對象的申報、審批
第十四條、救助對象的申報程序包括:申請、核實、公示、審批和建檔等程序。
1申請。申請人首先向所在基層工會提出申請,并提供詳實的證明材料。
在石家莊市區域內流動的職工,憑《河北省公益事業接收捐贈統一收據》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在捐款地工會申請救助。
2核實。基層工會接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核實。
3公示。經核實符合救助條、件的,在本單位和居住社區同時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填寫《石家莊市“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救助金申請審批表》,按工會隸屬關系上報縣級(含)以上地方總工會。
4審批。上級工會收到基層工會或下級工會上報的《石家莊市“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救助金申請審批表》,按照審批權限進行審批。
5建檔。經審查符合救助條、件的,按照《河北省總工會辦公室關于規范使用全國工會幫扶工作管理軟件的通知》(冀工辦發〔2009〕20號)要求,及時將救助信息錄入全國工會幫扶工作管理軟件。
第五章、救助資金的收集、留存、調劑、使用和審批
第十五條、實行基層為基礎,縣、市兩級統籌,市級適當調劑的體制,收集和管理資金。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職工收入水平,待條、件成熟后逐步實現市一級統籌。
基層工會在接收捐款時須出具《河北省公益事業接收捐贈統一收據》,同時登記造冊,并按規定留成、上繳。
第十六條、基層工會所收捐款按工會隸屬關系全部上繳市總工會或縣(市)、區總工會。各縣(市)、區總工會按所收捐款總額的80%留存使用,并于每次捐款結束后至5月15日前,將所收捐款的20%按工會經費上解渠道上繳市總工會。市總工會直屬基層工會、產業工會所收捐款由市總工會統一管理使用。石家莊市捐款總額的4%由市總工會上繳省總工會。
第十七條、各縣(市)、區總工會首先使用本級留存資金實施救助。市總工會根據實際情況對職工參與率達到30%以上的縣(市)、區總工會安排調劑資金。發放調劑資金的上限原則上為縣(市)、區總工會的上繳額(扣除由市總工會上繳省總工會的4%)。
第十八條、各縣(市)、區總工會單筆救助額超過3萬元的特別重大救助事項,可申請市總工會調劑資金救助,救助事項及救助標準須經縣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核準后報市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其中3萬元以下部分由各縣(市)、區總工會支付,超過3萬元部分由市總工會資金支付。
依據《河北省“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管理辦法(暫行)》規定,單筆救助額超過5萬元的特別重大救助事項,可申請省總工會資金救助,救助事項及救助標準須經市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核準后報省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其中5萬元以下部分由設區市級(含)以下各級工會支付,超過5萬元部分由省總工會資金支付。
第六章、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縣以上工會應開立“救助一日捐”銀行專戶,專門核算此項資金。
第二十條、“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資金納入各級工會財務賬內統一核算,使用“代管經費”科目,下設“救助一日捐”,按繳款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第二十一條、各級工會收集或調劑的資金,統一開具《河北省公益事業接收捐贈統一收據》。縣以上工會購買收據費用從“行政支出—其他行政支出”中列支,基層工會購買收據費用從“業務支出—其他業務費”列支。
第二十二條、直接收取職工捐款的工會,要將所收捐款登記造冊,連同收費收據記賬聯,作為記賬憑證的附件;縣級以上工會收到下一級工會上繳的捐款資金,或者上級工會調劑的救助資金,要將收費收據記賬聯作為記賬憑證的附件;各級工會按規定發放的救助金,要將由被救助人簽字的《石家莊市“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救助金申請審批表》,作為記賬憑證的附件。
第二十三條、嚴格資金使用管理,堅持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改變資金用途,不得用于工作經費的補充,不得擴大資金使用范圍。當期活動結束后,本級工會就此項資金的收集、使用情況逐級向上一級工會作專項報告,結余資金可結轉下期使用。嚴禁私設帳外帳、小金庫。
第二十四條、上級工會應加強對下級工會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各級工會經審組織要將此項資金列入年度審查審計的重點內容,并公布對該項資金的審查審計結果。
第七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二十五條、成立市“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領導小組,由市領導同志任組長、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總工會,市總工會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為辦公室工作人員。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工作委員會和“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資金審查監督委員會。各縣(市)、區也應成立活動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及相應的辦事機構,負責本區域內“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的開展。
第二十六條、市“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1研究決定開展“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重大事項;
2審查和批準“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重要政策性文件;
3定期聽取活動開展情況匯報;
4研究決定其他需要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市“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負責擬訂“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重要政策性文件;
2負責全市“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的組織、發動、督導、檢查及日常工作;
3每年向領導小組報告活動年度開展情況;
4負責本區域內捐款資金的歸集、上繳和調劑;
5負責全市工會使用的《河北省公益事業接受捐贈統一收據》的監督檢查工作;
6按審批權限負責本區域內救助對象的審批、救助和建檔等項工作;
7落實省、市“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領導小組和省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條、各級工會資金主管部門要指定專人做好救助資金的歸集、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開展“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的工作經費分別由各級工會從工會經費中安排解決,并列入預算。
第八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申請救助的職工有欺詐、作弊行為的,終止對其當期的所有救助責任。
第三十一條、各級工作機構、工作人員在活動中要認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黨紀政紀給予相應處分。
1違反規定審批救助對象的;
2違反規定擴大、變更資金使用范圍的;
3違反規定提高救助標準的;
4違反規定程序和審批權限使用資金的;
5違反規定滯留應當上繳、下撥資金的;
6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依照黨紀政紀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虛報、瞞報有關情況騙取、套取、冒領資金的;
2截留、擠占、挪用、貪污資金的;
3拒絕或阻撓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的;
4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違法違紀行為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的,在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還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解釋權歸石家莊市“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活動領導小組。
第三十三條、各縣(市)、區要參照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經市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后施行。
說明:
1日工資收入的計算方法:月工資收入/月法定工作日。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按照國家勞動人事部門認定的月工資收入核算日工資;各類企業職工和其他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的有關規定核算日工資。
2特困職工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且持有《石家莊市特困職工優待證》的職工。
(1)職工家庭領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后,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慢性疾病,月自費醫療費200元以上(包括200元)。
(2)職工家庭領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后,子女就讀于大專或以上學校,造成家庭生活困難。
(3)職工家庭月人均收入500元以下(包括500元),本人或家庭成員患有經省三級醫院確診的惡性腫瘤等十種重大疾病中的一種或幾種的。
(4)職工家庭領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后,因自然災害或遭受突發災難事件等原因導致家庭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影響家庭基本生活。
3不具備脫困條、件、需要長期救助的特困職工特指經工會認定且納入工會困難職工幫扶管理軟件管理、因各種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經政府和工會幫扶救助后仍難以維持家庭基本生活,且近5年內靠家庭自身無力擺脫現狀的特困職工。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不具備脫困條、件、需要長期救助的特困職工。
(1)職工中經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三無”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經政府和工會幫扶救助后仍難以維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職工。
(2)職工中因患重大疾病且需要終身治療,造成連續三年以上當年醫療費自付部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后的部分)超過家庭當年全部收入,法定贍養人無力承擔責任,經政府和工會幫扶救助后仍難以維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職工。
4十種重大疾病包括: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衰竭(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再生障礙性貧血、急性心肌梗塞、心臟瓣膜置換術(須開胸手術)、腦中風后遺癥(永久性的功能障礙)、顱內腫瘤手術(須開顱手術或放射治療)、重大器官移植術(須異體移植術)、腦膜炎后遺癥(永久性的功能障礙)、主動脈手術(須開胸或開腹手術)。
主題詞:民政救助通知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各人民團體。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0年3月24日印發
(共印29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