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石家莊市城市綠化廣場管理規定的
通知
市內各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城市綠化廣場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2日
石家莊市城市綠化廣場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化廣場管理,規范城市綠化廣場秩序,保持城市綠化廣場景觀環境以及完善的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綠化廣場是指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管理的,具有一定規模的開敞空間,向公眾開放,以集會活動和防災避險為主要功能,兼具紀念、觀賞、游憩、娛樂功能的廣場綠地。
第三條 凡進入城市綠化廣場管理區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市、區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廣場管理。廣場管理單位負責城市綠化廣場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 城市綠化廣場管理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設施維護,保持設施完好,加強對廣場園林綠化的管理和養護,保持環境整潔。
第六條 城市綠化廣場管理單位負責城市綠化廣場的秩序管理,配備專職人員,勸阻和制止不文明行為。
第七條 城市綠化廣場的噴泉和照明設施應按規定開放或開啟。
第八條 進入城市綠化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保持環境衛生,自覺愛護城市綠化廣場的花草樹木和設施。
第九條 進入城市綠化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禁止下列行為:
(一)尋釁滋事,打架斗毆、故意傷害、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等;
(二)封建迷信、賭博、乞討、賣藝等活動;擅自散發廣告、傳單等宣傳品;
(三)擅自設置經營攤點,兜售商品,店外經營、無證經營等行為;
(四)盜竊、損壞公共設施或改變其使用性質;向廣場內排放煙塵、有害氣體、傾倒廢棄物,排放污水;
(五)甩鞭子、打陀螺等威脅人身安全的活動;使用音響伴奏器材跳廣場舞、練健身操、唱歌(戲)以及操作樂器等產生噪聲污染的活動,時間嚴格控制在7∶00-11∶00和15∶00-21∶00之間,聲音不得高于60分貝;
(六)在非指定區域進行滑板、輪滑、球類、抖空竹、駕駛電動平衡車、放風箏、遙控飛行器等活動;
(七)隨地吐痰、便溺,亂丟果皮、紙屑,傾倒垃圾、雜物等;攜帶寵物進入;捕捉、傷害廣場鴿;在路椅、亭、廊和綠地等處躺臥,靜場后滯留或過夜;
(八)在公共設施上涂寫、刻劃、亂貼亂掛;在噴泉、水池中洗漱或洗滌、投擲物品等;
(九)機動車,非機動車(童車、殘疾人專用車除外)擅自進入廣場行駛或停放;
(十)其他擾亂秩序、影響景觀、破壞設施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條 臨時使用城市綠化廣場,不允許舉辦任何形式的商業活動,公益性活動須經所屬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一條 舉辦公益活動應向廣場管理單位提出申請,按照程序進行申報、審批。
第十二條 舉辦公益活動應提前7個工作日向廣場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廣場管理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意見,報所屬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十三條 經批準使用城市綠化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批準的內容和范圍開展活動。
第十四條 經批準使用城市綠化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服從廣場管理單位的管理。活動結束后清理現場,保持廣場容貌整潔完好。
第十五條 使用廣場水源或電力的,應支付相應的水費或電費。
第十六條 各縣(市)綠化廣場的管理可參照執行。本規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