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建收費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建設收費管理,規范建設項目審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城市建設收費管理的重要性
城市建設收費是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資金的重要來源,是城市建設上檔次、出品味的重要保障,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審批對加強城市建設收費管理意義重大。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結合城鄉建設和房地產市場專項整治工作,進一步規范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處理好優化發展環境與審批管理的關系,加強項目用地、規劃、施工、房產登記等各審批環節的審核和控制,嚴格執行決策程序和規定。
二、切實加強城市建設收費的征收管理
(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生活垃圾(渣土)處理費等五項收費(以下簡稱城建收費)是國家、省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屬政府財政資金。凡在我市城市總體規劃范圍內進行基本建設的部門和單位,必須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按規定繳納有關城建收費。長安區、橋西區、新華區、裕華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到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管理局)設在市政務服務中心的收費窗口繳納城建收費(注:經濟管理權限下放后,城建收費仍按原渠道繳納)。
(二)城建收費核費依據為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標注建筑面積。
(三)對未按規定辦理城建收費繳納手續的建設項目,建設部門不予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城管部門不予審批城市生活垃圾(渣土)準運手續。
(四)超出規劃條件給定的容積率、擅自變更用地性質的,在接受相關部門處罰后,需補交土地出讓收入和城建收費。
(五)每年6月份和12月份,規劃、建設部門應分別將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情況如實反饋到市財政(非稅)部門,以便于政府掌握繳費情況。
三、從嚴控制城市建設收費的減免
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對以下建設項目予以減征、免征城建收費:
(一)對各類保障性安置住房(棚戶區改造、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
(二)大中專院校、中小學建設的教學設施以及學生公寓建設項目,減半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對納入中小學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的建設項目,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對養老、醫療機構建設,屬非營利性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屬營利性的減半征收。各類養老機構建設項目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認定,以民政部門核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為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認定,以衛計委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為準。
(四)對原拆原建項目,按拆除面積,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五)對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六)對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計劃且正在實施的建設項目,用于產權調換安置村民的房屋,包括回遷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商業、服務及辦公設施,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列入棚戶區改造范圍的,按棚戶區改造政策執行。
(七)駐石部隊建設項目,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委有關規定執行。
四、規范減免審批程序
(一)凡符合城建收費減免政策的建設項目,經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并附相關資料報送市財政局。其中屬列入遺留問題的城中村改造項目,須經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項目所在區政府審核,再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按規定提出項目建設收費減免意見,填寫《城建收費減免審批書》,報送主管城建的副市長和常務副市長審批。
市財政局將建設項目減免申請需報送的資料,以《辦理城建收費減免告知書》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
(二)為防止多頭申請、多頭審批減免城市建設收費,凡在市政務服務中心收費窗口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和城市生活垃圾(渣土)處理費,統一由市財政局承辦減免審批事項。各部門在《石家莊市基建審批綜合收費計征表》上核定的費用數額為應繳數額,不得自行減免。
五、切實加強對城市建設收費的監督檢查
(一)市財政、審計、發改等部門是城市建設收費的管理監督部門,要依法依規加強對城建收費的監督檢查。
(二)切實加強項目用地、規劃、施工、房產登記等各審批環節的審核和控制。對違規辦理審批發證、造成城市建設收費流失的部門及人員,要嚴格按照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有關領導和經辦人的法律責任。
本通知適用于長安區、橋西區、新華區、裕華區,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其他縣(市)、區參照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