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關于進一步落實石家莊市區預留發展安置用地
政策的實施意見
市內五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落實我市市區預留發展安置用地政策,鼓勵被征地村發展經濟,增加集體積累,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和《石家莊市征地制度改革方案》,現就規范我市預留發展安置用地政策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
預留發展安置用地政策是指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根據被征地村的土地利用情況,除原舊村址范圍內村民住宅用地外,以被征地村2010年6月30日在冊的股民數或享受村(居)民待遇的人口為基數,按照人均一分地的標準預留發展安置用地。預留發展安置用地包含原舊村址范圍外的村民住宅用地(含已辦合法手續和未辦合法手續的多層及高層住宅樓,以下同)、村(居)經營性用地(含已辦合法手續和未辦合法手續的村(居)經營性用地,以下同),不足部分在未利用地和農用地中預留。
村預留發展安置用地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由被征地村按項目逐步報批,其主要用于發展集體工業、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項目,嚴格控制預留發展安置用地用于商品住宅開發建設。
村(居)委會除原舊村址范圍內村民住宅用地和預留發展安置用地以外的土地全部列入政府征收范圍。
市內五區范圍內各村(居)委會申請用地及其建設項目管理適用本意見。高新區管委會可參照執行本意見。轄區政府負責指導、監督村(居)委會對預留發展安置用地的使用和實施。
二、基本原則
(一)統籌兼顧。按照城鄉經濟發展、國家利益與被征地村集體利益統籌兼顧的原則,在詳細了解和摸清被征地村的土地利用現狀和股民數或享受村(居)民待遇的人口數的基礎上,測算各村(居)預留發展安置用地數量。預留發展安置用地政策的實施,結合政府土地征收同步進行,特別要與大片區土地征收、市政公益項目及省、市重點項目土地征收相結合。
(二)合理規劃。使用預留發展安置用地指標的建設項目,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國土資源局確定村(居)委會預留發展安置用地的面積后,由市城鄉規劃局依法出具規劃文件。
(三)政策銜接。按照發改、規劃、國土、建設、房管等部門的職責分工,做好預留發展安置用地項目審批的政策銜接,切實將預留發展安置用地政策落到實處。
三、組織實施
(一)建立村(居)委會用地臺賬。市國土資源局對市內各村土地利用情況和股民數或享受村(居)民待遇的人口數進行摸底調查并建立臺賬,作為測算村(居)委會預留發展安置用地面積的依據。
(二)簽訂預留發展安置用地指標協議。在安排被征地村預留發展安置用地前,市國土資源局須詳細界定出該村預留發展安置用地面積,對于條件成熟的村簽訂預留發展安置用地指標協議。
(三)落實預留發展安置用地。結合政府儲備地征收進度和村(居)委會的用地申請,市國土資源局逐步落實市區各村(居)預留發展用地,并書面告知發改、規劃等部門出具相關審批文件,啟動新建項目的審批程序。
(四)依法報批及供地。村(居)委會使用預留發展安置用地應辦理國有土地手續。屬于集體土地的,由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手續后供應土地。
四、供地政策
村(居)委會或集體經濟組織擬占用本村集體土地發展工業、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項目的,經依法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后,市國土資源局可依法收取相關稅費并以劃撥方式供給村(居)委會或集體經濟組織;如村(居)委會申請公開出讓的,可由村(居)委會將土地交由政府進行公開出讓,村(居)委會可按照規定參與市場競爭,待公開出讓后,出讓土地收益扣除相關土地成本和國家規定用途資金后,出讓凈收益返還給被征地村;預留發展安置用地規劃用途確需調整為商品住宅用地的,在規劃用途調整以后,村(居)委會須將土地交由政府進行公開出讓并享受出讓凈收益返還政策。
五、與有關重點工作結合的相關政策
(一)確需周轉地的城中村改造項目,可先期使用部分預留發展安置用地指標作為周轉地。
村(居)委會申請將企業用地或農用地作為周轉地建回遷安置住房的,由轄區政府根據拆遷安置方案,嚴格審核使用周轉地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由區政府出具認定意見上報市政府批準,周轉地的供地量原則上不超過50畝。
周轉地主要是解決城中村改造的滾動拆遷問題,市政府批準將企業用地或農用地建回遷安置房的,由市城中村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確定周轉地建回遷安置房的批準文件,明確周轉地的面積、位置,經市發展改革部門核準、市規劃部門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紅線圖后,市國土資源局可依法以“村民住宅”劃撥給村(居)委會。
對周轉地占用預留發展安置用地指標的,村(居)委會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必須在舊村范圍內留出相同面積的土地,用以彌補周轉地先期占用的發展安置用地指標,并由區政府監督落實。
(二)結合大片區征收,逐步解決各村預留發展安置用地。
對大片區征收范圍內的村,市國土資源局要按照全部征收一次性預留、逐步征收分批預留的原則與被征地村商談征地補償和預留發展安置用地事宜,使大片區征收與給被征地村預留發展安置用地同步進行。在組卷報批時,市國土資源局根據被征地村實際情況,可將預留發展安置用地與政府儲備地一并打捆上報審批,待批回后再為被征地村依法辦理供地手續。
本實施意見有效期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城鄉建設土地政策意見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0年10月23日印發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