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防動員領域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年度行政檢查頻次總上限:5次
| 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
| 法定實施主體 | 行使層級 | 第一責任層級 | |||
| 1 | 對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工作質量的行政檢查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條、第四十七條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3號,2018年12月13日修訂)第十九條 3.《河北省人防工程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冀人防字〔2016〕36號)第六條第三款 |
國防動員管理部門 | 省級、市級、縣級 | 市級或縣級 |
| 2 | 對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的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六條第二款 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與使用管理條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五條、第十九條 |
國防動員管理部門 | 省級、市級、縣級 | 市級或縣級 |
| 3 | 對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行政檢查 |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九條第二款 | 國防動員管理部門 | 省級、市級、縣級 | 市級或縣級 |
| 4 | 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的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七條 2.《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一條第一款 |
國防動員管理部門 | 省級、市級、縣級 | 市級或縣級 |
| 5 | 對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的行政檢查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 2.《河北省建筑條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四十一條 3.《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三條 4.《河北省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4號)第十五條 5.《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冀人防字〔2017〕43號)第三條 |
國防動員管理部門 | 省級、市級、縣級 | 市級或縣級 |
| 6 | 對人民防空防護設備企業的行政檢查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四十七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 國防動員管理部門 | 省級、市級、縣級 | 市級或縣級 |
| 7 | 對人民防空防護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行政檢查 | 《人民防空防護設備檢驗檢測管理辦法》(發改國防規〔2024〕1450號)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 國防動員管理部門 | 省級、市級、縣級 | 市級或縣級 |


